晋科函〔2024〕13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体系化、专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现开展2024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根据《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63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
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洽谈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2023年8月1日以前注册运营),并按山西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7.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
(二)相应附件材料: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3.孵化资金情况表(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4.管理人员情况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等);
5.创业导师情况表(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相关材料);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7.在孵企业情况表(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不少于3个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8.毕业企业情况表(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孵化器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书脊上打印“申报年度-孵化器名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推荐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本地区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载体现场核查,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推荐上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24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统一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gcscfwb@163.com)。
(三)省科技厅对提出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实地抽查考察后(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及公示,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组织推荐单位高度重视此次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尤其是要切实指导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密切跟踪建设进展,及时组织申报,各组织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5。
(三)各组织推荐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时间:2024年8月29日-9月30日
组织推荐部门推荐时间:2024年10月15日
组织推荐部门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申报材料及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姜洪海 0351-4048940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杨 昱 0351-7731368
山西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刘洋洋 0351-7039509
附件:
3.推荐上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9日